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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付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付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8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明星,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肇事电动轿车驾驶员及车主。被申请人:张付林,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明星与被申请人张付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鲁1728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对王明星驾驶的电动轿车予以扣押。王明星于2017年4月5日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明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明星驾驶的电动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