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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姚春荣申请执行张晶、闫成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荣,张晶,闫成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姚春荣,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张晶,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闫成久,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个体,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姚春荣申请执行张晶、闫成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