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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580蔡加晚与王元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加晚,王元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1民初1580号原告:蔡加晚,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再国,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元善,男,194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蔡加晚与被告王元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加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再国、被告王元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加晚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用于大公贲亚军周转之用,于2014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立借条一份。原告当日通过银行向王元善的银行卡内转帐1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王元善辩称:如果我诉贲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到位的话,我就将这个10万元还给原告。我现在不同意归还的理由是,我不认识贲亚军,当时借给贲亚军的钱是原告借给贲亚军的,只不过他们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要利息,所以才以我的名义出借的。我出借给贲亚军40万元,其中有10万元是原告打给我的。另外原告还为贲亚军提供了30万元担保。在借款之后,我把10万元的利息1.5万元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给了原告。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贲亚军与蔡加晚系同乡。2014年11月份,贲亚军与蔡加晚电话联系,称因经营需要,需借部分款项,蔡加晚即与陈娟联系,告知上述情况。后陈娟与王元善电话联系,亦告知了上述情况。事隔数日,王元善联系孙锦年及蔡加晚、陈娟共同至贲亚军、韩永宏位于海安县海安镇的家中,双方商定,由王元善、孙锦年共同借款40万元给贲亚军、韩永宏,期限两个月。王元善在筹集上述出借款项中尚缺少一部分资金,而向蔡加晚借款10万元。2014年11月5日,王元善向蔡加晚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蔡加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于大公贲亚军电器老板周转之用”。同日,蔡加晚通过银行转款10万元至王元善的银行卡中,王元善在银行转帐凭条上签注“借款已收到”。此后,因贲亚军等未能归还借款,王元善、孙锦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安开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审理中,王元善称借款后分三次共给付蔡加晚利息1.5万元,蔡加晚称不知道王元善与贲亚军怎么谈的利息,但认可收到王元善给付的0.5万元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转帐凭条、本院(2015)安开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蔡加晚与王元善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凭条加以证实,王元善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蔡加晚要求王元善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为自然人,在借条上未约定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审理中,王元善称已给付蔡加晚利息1.5万元,蔡加晚认可收到利息0.5万元。不管是给付1.5万元利息,还是0.5万元利息,均不影响王元善应当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元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蔡加晚借款本金10万元。如被告王元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元善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任志昭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