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吴进与赵坤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进,赵坤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493号原告:吴进,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赵坤远,男,38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吴进诉被告赵坤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吴进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吴进负担;特快专递费112.00元,由吴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