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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利红、方振兵等与饶克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红,方振兵,饶克东,刘妮容,方雨立,向立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455号原告:张利红,女,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天门市。原告:方振兵,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天门市。被告:饶克东,曾用名饶远东,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住天门市。被告:刘妮容,女,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天门市。被告:方雨立,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天门市。被告:向立方,女,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天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红、方振兵与被告饶克东、刘妮容、方雨立、向立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利红、方振兵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仲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滕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