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丽娟与徐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丽娟,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50号申请人:杨丽娟,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徐玲,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申请人杨丽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玲价值1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杨丽娟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丽娟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玲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杨丽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