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云与丁凤双、韩书明、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黑沃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云,丁凤双,韩书明,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黑沃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7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云,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凤双,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韩书明,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开发区迎宾大路。法定代表人:苗立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该公司法务部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市黑沃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村。再审申请人王云因与被申请人丁凤双、韩书明、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鲁班公司)、吉林市黑沃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黑沃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云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指令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二份《土建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书》,事实是双方先签订70元每平方米的合同,但由于工程量在施工中减少,因此,双方协商补充部分工程量,同时降低工程单价,又重新签订60元每平方米的合同。即使王云承认70元每平方米合同的真实性,但不能否认60元每平方米的合同的存在。二审中,王云提供了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证据,丁凤双不承认该证据的真实性。王云申请鉴定,二审未予鉴定。2.对施工面积、工程量,二份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施工范围不同。丁凤双实际是按照60元每平方米的合同施工的,只履行了主体砌筑和地沟砌筑部分。3.对于工程质量。王云在二审中提交的工程施工质量罚款通知单的罚款事项是由丁凤双实际施工的,证人刘楠、李祥志的证言证明韩书明为了能够使工程验收合格,在丁凤双拒不修复的前提下,自己雇佣工人施工的事实。修复的价款即是工人修复所支付的劳务费,并非二审认为的“不能证明丁凤双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及进行修复的价款。”4.对于工程价款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审依据丁凤双口头提出向其工人支付报酬,即瓦工400元/天、力工150元/天标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丁凤双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工人实际支付上述标准价款,且该价款高于市场价格,不应作为裁判依据。(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减少丁凤双的工程价款;第十六条确定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第二十二条对双方争议的事实予以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黑沃土公司与新鲁班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新鲁班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刘楠、韩书明,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之后,实际承包人韩书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云,王云又转包给丁凤双,丁凤双对工程进行了施工为实际施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刘楠、韩书明、王云及丁凤双均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均为无效。关于王云与丁凤双工程款结算标准是按60元每平方米计算,还是按70元每平方米计算的问题,王云在二审中提供了60元每平方米的合同,但丁凤双否认该合同上的签字是自己所签。王云称一审未提交该合同系因自己不懂诉讼,其理由不能成立。王云在诉讼中,对双方签订的以70元每平方米计算工程款的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一审庭审中,王云对已付工程款21万元,欠付工程款16.8万元予以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王云对工程款以70元每平方米计算的事实已经自认,一、二审判决以70元每平方米计算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关于合同之外地沟施工人工费问题,王云在一审中确认了丁凤双增加砌地沟工程的事实,丁凤双为工人实际支付了瓦工400元/天、力工150元/天标准的报酬,王云不能提出有效的反驳证据否定该标准,故其提出该价款高于市场价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丁凤双施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王云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寇承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