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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3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应梅芳,应林滔,应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3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蒋智飞。被执行人: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9213485。法定代表人:应金邦。被执行人: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下陈,组织机构代码:751912983。法定代表人:应林滔。被执行人应:金邦,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六村毛车园**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2********。被执行人:应梅芳,女,1953年8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林滔,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春华,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应金邦、应梅芳、应林滔、应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林滔、应春华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应林滔、应春华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南苑东路229号3单元1201室(房产证号:jn000099**,jn02569、土地证号:永国用2008第31**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应林滔、应春华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白垤里嘉园三区27号(房产证号:jn000138**、土地证号:永国用2010第60**号)。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4执1395号之二:关于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应金邦、应梅芳、应林滔、应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7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一、查封被执行人应林滔、应春华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南苑东路229号3单元1201室(房产证号:jn000099**,jn02569、土地证号:永国用2008第31**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应林滔、应春华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白垤里嘉园三区27号(房产证号:jn000138**、土地证号:永国用2010第60**号)。三、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附:(2017)浙0784执13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联系人:陈胜联系电话:8929****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邮编:321300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浙0784执1395号之二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受送达人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送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