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德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赵国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德源投资有限公司,赵国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777号原告:临沂市德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前寨村。法定代表人:魏向元,经理。被告:赵国谡,女,30岁,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市德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德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德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德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勤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邸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