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德新与李兴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406执保6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德新与被申请人李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7)湘0406民初23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李兴明中国农业银行衡阳蒸湘支行银行账户。本案执结完毕。本案于2017年4月5日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