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俊岗、马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岗,马苓,杨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84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岗,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马苓,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杨会敏,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本院在执行陈俊岗诉马苓、杨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执行人马苓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陈春雷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洪培结案通知书(2016)冀0929执646号本院在执行陈俊岗申请执行杨会敏、马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并于2017年4月5日办理结案手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