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恢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被执行人贾仓,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705民初11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贾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贾仓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或其他收入3665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