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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欠与袁帅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欠,袁帅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545号原告:曹欠,女,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袁帅兵,男,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曹欠与被告袁帅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曹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酒延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