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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八冶建设集团金昌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八金昌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八冶建设集团金昌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金昌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任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终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八冶建设集团金昌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河雅路八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桂林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和,总经理。原审第三人:任朝军,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金昌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昌市金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任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金昌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 伟审 判 员  童 钦代理审判员  冯保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