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8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兴斌与徐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斌,徐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838-1号申请人卢兴斌,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申请人徐长波,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卢兴斌诉被告曹鑫如、徐长波、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兴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长波所有的公积金、工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兴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徐长波所有的松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房公积金1.7万元。二、冻结徐长波在松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工资383000元,自收到裁定之日起每月冻结2000元至足额之日止。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庆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