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608号原告:李某,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代理人:岳安民,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282298。被告:夏某,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贵阳市花溪区贵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12100847。第三人:杨某,女,1955年4月13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贵阳市花溪区贵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12100847。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第三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龙金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