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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宇,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龙江县合山电业所职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孙宇驾驶×××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碾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7公里+620米处时,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宋某倒,造成宋军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宋军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军无责任。被告人孙宇于2016年2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孙宇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孙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2016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孙宇驾驶×××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碾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7公里+620米处时,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宋某倒,造成宋军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宋军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军无责任。另查明,孙宇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孙宇于2016年2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孙宇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孙宇负事故全部责任,宋军无责任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号车辆、孙宇驾驶证、行驶证被扣押;4.酒精检测单,证实孙宇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5.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孙宇具有驾驶资格;6.和解协议、收据、谅解书,证实孙宇家属赔偿宋军家属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宋军家属对孙宇的行为表示谅解;7.到案经过说明,孙宇系主动投案。(二)证人证言1.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孙宇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2日17时左右,其与孙宇开车从家出来去鲁河乡西发村墓地送灯。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碾北公路37公里左右时,对面过来一排车,会车时对方车辆没有变光,其听见“咣”的一声响。孙宇就将车停下来。其与孙宇下车后一看,一个人躺在沟内,才知道撞人了。孙宇和一个行人将被撞的人抬到路边,并拨打120救护车。其中一个行人通知被撞人的家属,家属来了后要打孙宇,孙宇让其留在现场等救护车来救人,孙宇到交警队自首;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大约17时左右,其接到同村姜杰的电话说,其舅舅被车撞了。其赶到现场后看见其舅舅还有一口气。其与亲属联系后,家里亲属也来到现场;3.证人才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2日16时左右,其与宋军到坟地送灯回来的路上,沿着碾北公路由东向西在道路北侧行走,宋军就被撞到道路北侧沟内。其与肇事司机将宋军从沟内抬到道路边上。屯里有一个人看见发生交通事故就给宋军家属打的电话,不一会宋军的家属就来了。(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宇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四)鉴定结论1.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宋军系颅脑多发粉碎骨折,硬脑膜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87.69km/h;3.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证实×××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前部右侧刮撞痕迹,符合车辆与软体(人体)接触的痕迹特征;4.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孙宇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五)现场勘察龙江县公安局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宇违反交通安全法,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孙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孙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孙宇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孙宇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明鑫人民陪审员  孙道鑫人民陪审员  赫凌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