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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礼华与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解除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礼华,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刘礼华,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国贸大厦B座附楼。身份证号码:36040319630519xxxx。委托代理人:朱善略,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伶,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义龙西路义龙别墅小区。注册号:46000000007xxxx。法定代表人:周成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礼华与被执行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琼0108执1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盛路北侧的芭普假日A-23A02、A-23A04、A-23A06、A-23A08、A-23A10、A-23A12、A-2304、A-2306、A-2310、A-2312、A-2202、A-2204、A-2206、A-2005、A-1905号房产,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办理了上述15套房产的查封手续。但经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已作出(2015)海中法执字第129-4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15套房产分别备案变更登记至该案的买受人郭建玲及申请执行人海南华峰园林有限公司名下,并于同年4月29日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该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按照海口市中���人民法院的上述法律文书执行,将上述房产备案至相关权利人名下,故本院对上述15套房产的查封实属不当,应予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盛路北侧的芭普假日A-23A02、A-23A04、A-23A06、A-23A08、A-23A10、A-23A12、A-2304、A-2306、A-2310、A-2312、A-2202、A-2204、A-2206、A-2005、A-1905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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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秀菊 
 审 判 员 杨少球 
 审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核:吴秀菊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5日印制
 
 
(共印8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