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与张学峰、姜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张学峰,姜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3647号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负责人:王建斌,行长。被告:张学峰,男,59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下落不明。被告:姜丽娟,女,59岁,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下落不明。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与被告张学峰、姜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建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峰、姜丽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张学峰、姜丽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1759.03元。2、二被告承担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日,被告张学峰、姜丽娟与原告签订了元农商银卡信字(2016)第150051号授信合约,依据此合约约定,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发生的贷款以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富民一卡通业务专用凭证作为借款凭证,此笔借款自2016年2月3日起至1017年1月25日止,借款金额200000元,利率为8.3375‰,借款期内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逾期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提前清收本息,同时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此笔借款到结息之日未履行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存在较大风险,故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张学峰、姜丽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福民一卡通授信合约,借款借据,证明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张学峰、姜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日,被告张学峰、姜丽娟与原告签订了元农商银卡信字(2016)第150051号授信合约,依据此合约约定,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发生的贷款以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富民一卡通业务专用凭证作为借款凭证,此笔借款自2016年2月3日起至1017年1月25日止,借款金额200000元,利率为8.3375‰,借款期内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逾期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提前清收本息,同时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自2018年8月21日起,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对被告张学锋、姜丽娟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蒙房权证元宝山区字第1750210038**)进行了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元农商银卡信字(2016)第150051号授信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利息、复利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学峰、被告姜丽娟偿还原告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3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3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振坤人民陪审员 窦颖征人民陪审员 唐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解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