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欧阳虹与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虹,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72号之一原告:欧阳虹。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金星,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青和购物中心A、B栋2016房。法定代表人:张育。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贝,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媞娟,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阳虹与被告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