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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欧阳虹与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虹,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72号之一原告:欧阳虹。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金星,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青和购物中心A、B栋2016房。法定代表人:张育。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贝,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媞娟,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阳虹与被告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