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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玲玲与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玲,杨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1562号原告:王玲玲。被告:杨玉明。原告王玲玲与被告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玉明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王玲玲返还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0800元(计算至2016年6月);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日,被告杨玉明称给孩子看病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10月1日归还。还款日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被告杨玉明缺席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条》一份;经本院审查,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日,杨玉明向王玲玲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王玲玲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定于2015年10月1日还,还约定月息2分”。另查明:王玲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将被告杨玉明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40800元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借条》为据,该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借款利息10800元(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16年6月),按其诉讼请求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王玲玲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10800元,共计4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保全费43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杨玉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朝芳代理审判员  路翠珍人民陪审员  徐万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天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