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逯德辉与胡建彬、衡水兴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德辉,胡建彬,衡水兴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55号原告:逯德辉。被告:胡建彬。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博坤,男,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兴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中路58号。法定代表人:马荣军。原告逯德辉与被告胡建彬、衡水兴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德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逯德辉负担。审判员 李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