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候某、郑州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候某,郑州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83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某,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候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候某、郑州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辉、被告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X月X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郑州市××北××大厦××楼××、××和××(××房屋××一半)房屋租赁给被告候某,租赁期限自2014年X月X日至2016年X月X日。第一年租金为每月21700元,从第二年开始起以后每年租金分别在上年租金基础上实行递增,每年递增比例为5%。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实行预交制度,除第一次合同签署当日支付租金至2014年X月X日外,每年X月X日前支付下半年租金,X月X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上半年租金。如被告候某逾期支付房屋租金,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付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若超过合同规定的交款日期10天仍不缴纳租金,视为被告违约。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三个月的租金(以租赁期内最高月份租金为赔尝标准)。被告郑州某公司作为担保方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候某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滞纳金”(即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其中本应于2016年X月X日支付的租金至今未交,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仍拒不支付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提起诉讼,以期判如所请。诉讼请求l.判令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候某立即从所租赁房屋中搬出,并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候某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119621元(租金按23924.25元/月计算,租金暂计算至2016年X月X日,实际租金计算截止日以被告从租赁房屋中搬出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之日为准)、滞纳金(即迟延履行违约金)5338元、违约金71772元,共计196731元。3.判令被告郑州某公司对被告候某拖欠的租金、滞纳金(即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候某辩称,1、被告根据双方的约定于2015年X月X日之前支付原告下半年的房租,之前被告已经把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提前告知了原告,根据当时的约定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违约金,被告另一半房屋于2016年X月X日之前腾出并刷新好之后再交给原告,被告已经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支付原告20000元违约金,同时将房屋腾空粉刷后交付原告,在此情况下.原告已经收了违约金,且原告也在本层楼办公,知晓另一半房屋已经腾出,所以被告不应再支付自2016年X月X日起这一半房屋的房租;2、根据合同约定,2016年X月X日合同到期,被告搬迁时,因原告不在物业签字,导致被告无法搬出另一半房屋,这是因为原告让被告承担2016年X月X日另一半物业费,被告不应承担,所以原告拒绝签字导致被告无法按照约定搬出另一半房屋;3、被告租用原告房屋已经六年,在此期间,原告应该知晓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被告郑州某公司,被告候某只是公司的员工,所以根据本案事实,被告恳请法庭考虑房屋房租的实际承担人、履约人为被告郑州某公司:4、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约时,双方可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因目前经济环境及公司经营不景气,导致公司出现破产情况,无能力支付房租,恳请予以考虑房租数额。被告郑州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X月X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位于郑州市××北××大厦××楼××、××和××(××房屋××一半)房屋租赁给被告候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X月X日至2016年X月X日,租金标准:租金为每月21700元,从第二年开始起以后每年租金分别在上年租金基础上实行递增,每年递增比例为5%。房屋租赁期间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及杂支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施行预交制度。除第一次合同签署当日支付租金至2014年X月X日外,每年X月X日前支付下半年租金,X月X日前支付下一个年度的上半年租金。以后缴纳时间依此类推。被告候某要按约定时间缴纳房租,如被告候某逾期支付房屋租金,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拖欠天数乘以欠付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若超过合同规定的缴款日期10天后仍不缴纳时,视为被告候某违约。原告有权收回其房屋停止其使用,按被告违约或者提前退租处理,由此引起的后果均由被告候某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三个月租金(以租赁期内最高月份租金为赔偿标准)等。”被告郑州某公司作为担保方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合同签订后2014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候某交付了房屋,被告候某亦按约定支付了上半年租金。2016年上半年,因被告候某逾期支付租金,被告候某曾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滞纳金。2016年X月X日,被告候某按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下半年租金143545.50元(23924.25元/月×6个月),但被告候某以经营困难为由未交租金。2017年X月X日,原告诉至本院。2017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郑州某公司员工王静敏签订房屋交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候某于2017年X月X日将其租赁原告6X2和6X3的房屋向原告进行了移交,所交房屋已全部腾空,原告敦促被告候某5日内将其租赁已到期还占着的6X1房屋无条件向原告进行腾离交房,原告再次敦促被告候某应无条件的向原告支付拖欠6X1、6X2和6X3房屋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并结清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应缴费用,否则后果自负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候某拖欠2016年下半年租金不及时支付,被告候某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候某应当及时支付所欠租金143545.50元及约定违约金71772.75元。原告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现因合同已经期满,已自行解除,被告候某应当将6X1号房屋及时归还原告。被告郑州某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请求滞纳金,因与违约金性质重复,且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租金过高部分,证据不力,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候某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将所租赁的郑州市经X路北X号注X厦X楼XXX号房腾空并交还原告王某。二、被告候某支付原告王某房屋租金143545.50元及违约金71772.75元,共计215318.25元,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郑州某公司对被告候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某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指定行为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承担强制执行费用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被告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昝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