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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费维普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维普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终1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费维普,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身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马爱华,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殷东美,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费维普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皖012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费维普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对被告人费维普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费维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云徽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费维普及其辩护人马爱华、殷东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胡宏林审判员 沈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中杰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