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永辉、南城县世纪豪园足浴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辉,南城县世纪豪园足浴馆,郭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4号申请执行人黄永辉,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南城县世纪豪园足浴馆,住所地南城县建昌大道***号。(个体经营人为郭明军)被执行人郭明军,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永辉与被执行人南城县世纪豪园足浴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无股权投资登记;在车辆管理机构无车辆登记;在房产管理机构无商品房登记。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履行。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水根审判员  范 宇审判员  余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洪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