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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湖北金禾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汉川市佳旺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禾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汉川市佳旺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318号原告:湖北金禾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唐镇火车站路。法定代表人:赵辉,董事长。被告:汉川市佳旺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北桥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小溪,董事长。原告湖北金禾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川市佳旺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决定协商处理纠纷,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禾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禾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2430元,减半收取计6215元,由原告湖北金禾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