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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天津市宝坻区大钟纸箱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天津市宝坻区大钟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负责人田文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国,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大钟纸箱厂,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村。负责人:任庆禄,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大钟纸箱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56897.43元,执行费67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系乡办企业,已于1999年10月26日吊销营业执照,现被执行人无办公场所、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5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