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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范广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广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广平,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卫辉市。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5日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逮捕。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广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宗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广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路外国语小学临街楼对面新阳光教育门口将被害人赵某的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市红旗区价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80元。2、2017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范广平在新乡市红旗区劳动路十中北门西侧将被害人芦某某的红色美利达牌公爵500型号山地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广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范广平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朱某证言,被害人赵某、芦某某陈述,被告人范广平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广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广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广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广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敬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嘉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