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亚丽与贾艳丰、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丽,贾艳丰,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340号原告:王亚丽,女,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艳丰,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丽诉被告贾艳丰、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丽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亚丽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