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程换林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换林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特2号申请人:程换林,男,汉族、1968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人程换林申请确认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换林称,被监护人牛晋微,男,汉族,于2003年11月11日生,被监护人父母双亡,爷爷奶奶也早已去世,只有一个伯父,年近65岁年事已高,没有经济能力和抚养能力,且居住在山西。除此外被监护人没有其他近亲属。申请人系被监护人的姑父,与被监护人居住生活在一起,我也有抚养能力,且我有民政局颁发的孤儿证证明我是其抚养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牛晋微,男,汉族,于2003年11月11日生,申请人程焕林系被监护人的姑父。被监护人父母双亡,爷爷奶奶也早已去世,没有其他近亲属。只有一个伯父,年近65岁,年事以高,没有经济能力和抚养能力,且居住在山西,不具备监护条件。经村委会同意,指定其姑父程换林为监护人,且一直居住生活在一起。另查明,安阳县民政局于2013年6月27日颁发了孤儿证,牛晋微为孤儿,其抚养人为申请人程换林。本院认为,被监护人父母双亡,没有成年兄弟姐妹和其他有抚养能力的亲属。申请人程换林有抚养能力,并且一直与被监护人居住生活在一起,经河南省安阳县北郭乡牛辛庄村委会同意,确定为其监护人,原监护人指定程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指定程换林为牛晋微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琚红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