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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XX忠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忠,王玮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4347号原告:XX忠,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滨州经济开发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玮国,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号**号楼。原告XX忠与被告王玮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XX忠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19元,由原告XX忠负担。审判员  贾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