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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荣景、徐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景,徐爱菊,李勇,杜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景,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爱菊,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上列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红伟,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科学,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荣景、徐爱菊因与李勇、杜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0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0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荣景、徐爱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