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某娟与廖某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娟,廖某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002号原告刘某娟,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官仓镇。被告廖某勇,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娟与被告廖某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娟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家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士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