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吴小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吴小学,高丽红,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由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于西四路交叉口。被执行人:吴小学,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高丽红,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由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0号时代大厦。本案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申请执行吴小学、高丽红、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