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305号原告:叶某,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张某,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原告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长 易国锋审判员 龙 云审判员 容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欧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