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执28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景武与戴文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武,戴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28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王景武被执行人戴文彬关于王景武申请执行戴文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戴文彬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725.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王景武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戴文彬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72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