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29号原告秦某某,女。被告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念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