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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29号原告秦某某,女。被告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念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