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0号原告: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城南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吴礼波,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凤办新潭居委会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蔡俊杰,职务总经理。原告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06元,由原告江苏广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倪红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