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李颖与李长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李长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252号原告:李颖。被告:李长江。原告李颖与被告李长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颖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李颖负担。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晓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