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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李颖与李长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李长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252号原告:李颖。被告:李长江。原告李颖与被告李长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颖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李颖负担。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晓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