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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忠元、蒋忠元与被执行人、郭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忠元,郭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蒋忠元,男。被执行人郭金芳,男。本院在执行蒋忠元与郭金芳不动产登记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郭金芳银行存款、户籍登记、房产登记,工商股权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郭金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卫东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义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