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执字第1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杨和养与苏维栋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养,苏维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3207号申请执行人:杨和养,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苏维栋,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杨和养与被告苏维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苏维栋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和养支付123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400元。因义务人苏维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和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维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苏维栋、梁佩君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10号东逸湾逸涛苑一座2101的房产(产权证号:0311016120��03110161**)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10号东逸湾逸涛苑097号的汽车车位(产权证号:0311016122、0311016123),该房产及汽车车位均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本院另案(2015)佛顺法执字第9560号案首查封并进行变现处理,拍卖所得执行款1420000元、123000元,本案待参与变现所得款的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苏维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小黄圃路段38号东逸湾五期紫晴苑八街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47××83),该房产已抵押给另案(2015)佛顺法执字第9560号申请执行人吴锦标,案件依法查封并进行变现处理,本案待参与变现所得款的分配。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226485.26元(含执行费14519.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另案变现处理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麦永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