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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汤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7)第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长友、曲永利、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福特牌皮卡车,沿旗感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公里+400米路段处,与行人孟某某相撞,至孟某某头、颈、胸等处损伤当场死亡。肇事后汤某某弃车逃逸。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因枕寰关节脱位造成颈髓受压及严重的肺脏损伤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某无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汤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弃车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汤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纪家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雨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