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谈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谈存文,徐建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520号原告: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天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谈存文。被告徐建德。原告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谈存文、徐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申俪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