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102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邓振伦与刘中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振伦,刘中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鄂1023民初305号原告:邓振伦,男,194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监利县人,务工,住。委托代理人:张沈锋,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斌,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监利县人,务工,住。委托代理人:刘源,系被告刘中斌之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监利县人,自由职业,住。原告邓振伦与被告刘中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振伦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刘中斌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振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中斌偿还原告邓振伦欠款14万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被告通过他介绍,为邓曙光、邓文胜、邓必文三兄弟建房。在建房过程中,被告刘中斌要求他合伙投资建房,2014年房屋竣工。在进行结算时,被告刘中斌直接与邓氏三兄弟结算,没有告知他。后他就工程投资款及利润找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给付。到了2017年9月13日,被告向他打了一个欠条,欠款金额与14万元。因被告一直不肯归还,不得已起诉至法院。被告刘中斌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由于建房老板一直找不到,所以才没还钱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给他人建房,双方形成合伙关系。合伙期间,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到邓振能(双方认可“能”字为笔误,实为“伦”字,指原告)合伙建房款计壹拾肆万元整,欠款人刘中斌,说明,此款实际是邓曙光三兄弟房屋欠款未结清”,合伙结算真实自愿,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予保护。被告以其建房款未收回而拒付合伙结算款,不能对抗原告的权益。原告主张合伙结算款的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中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邓振伦合伙结算款14万元;二、驳回原告邓振伦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刘中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