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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焦丙与王庆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丙,王庆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563号原告:焦丙女,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庆鲁,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焦丙女与被告王庆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焦丙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丙女以被告王庆鲁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丙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丙女负担。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有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