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3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博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博,曾用名王军,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人,住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日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博在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凯兰福都精品酒店305房里,贩卖1包毒品海洛因给潘某乾,得款人民币150元。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博处扣押到现金人民币3360元、毒品海洛因1包及手机1部;从潘某乾处扣押到毒品海洛因1包。经称量,民警从王博、潘某乾处扣押到的2包毒品海洛均净重0.08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乾的证言;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到案经过;登记保存清单;呈请扣押报告书;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专用票据;办案说明;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博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危害社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也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有特情介入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10元,罚金限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2包,由澄迈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50元,由澄迈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人民币3210元用于冲抵罚金,由澄迈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姜慧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春草书 记 员 胡玉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