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肖德兴、缪丽坤与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德兴,缪丽坤,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381号原告:肖德兴,男,汉族,1952年5月1日出生。原告:缪丽坤,女,汉族,1958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公民身份号码:53XXXXXX********。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953521。委托代理人:李坤隆,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肖德兴、缪丽坤诉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肖德兴、缪丽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德兴、缪丽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肖德兴、缪丽坤撤回对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肖德兴、缪丽坤525元。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筱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