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丁长安与宽甸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贵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长安,宽甸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贵昆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3542号原告:丁长安,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宽甸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芝,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平,1981年1月31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沈阳市。第三人:杨贵昆,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丁长安与被告宽甸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贵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长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0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丁长安负担。审 判 长 毕 君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人民陪审员 付维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