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朱王堡镇下汤村第八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蒋鹏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鹏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54号被执行人:蒋鹏年,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永昌县朱王堡镇下汤村第八经济合作社与蒋鹏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鹏年于2017年4月5日将案件履行款1429.62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