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春燕与杨红喜、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燕,杨红喜,王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905号原告:王春燕,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杨红喜,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王德生,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王春燕与被告杨红喜、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春燕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春燕承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