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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春燕与杨红喜、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燕,杨红喜,王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905号原告:王春燕,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杨红喜,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王德生,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王春燕与被告杨红喜、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春燕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春燕承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